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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
发布时间:2014-03-14   |   阅读量:59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维护高等院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原则

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等院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上机、上网、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使用语音室、琴房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互联网、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的,可适当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和使用语音室及琴房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3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

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和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

2、校园网络入网、使用费。建立了计算机校园网络的学校,学生自愿入网的,可收取入网费和网络使用费。入网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户(一次性收取),网络使用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定。入住安装有线电视宿舍的学生使用了有线电视,学校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同宿舍学生平均分摊。

3、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证明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需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4、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制)费。学校对外提供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制)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制)费。

学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5、借阅图书滞还费。对向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图书的,学校可向读者收取借阅图书滞还费,收费标准为0.1元/册.天。

6、学生宿舍热水费。政府举办的高等院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民办学校的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38元/立方米。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内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属高等院校的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7、补办证(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8、学校医院或医务室收费。学生自愿到学校医务室或医院看病,学校医务室或医院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9、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和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学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公共设施使用服务,如提供车辆对外服务、档案利用服务、租用教室、礼堂、会演中心等场馆和体育设施使用以及演出、展览服务收费等,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10、校园停车收费。机动车停车收费按我区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按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1、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严禁学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二)高等院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除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和学位的学生外,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年的教材费当年结清,多退少补。学校不能将教师的教学用书费及学生学习用的资料费纳入教材费结算,也不得隔年预收教材费。

2、军训服装费。学校在组织新生军训期间,学生确需军训服装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3、公寓用品代收费。除公安院校外,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由学生自愿购买。

4、专业服装及用品费。公安院校按国家规定为学生统一配置服装及床上被褥等用品时,可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相应扣除)。医科(药)类学校为学生实习时配备白大衣、听诊器、针灸模型等,应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

5、超定额水电费。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或公寓投资方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6、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8、体检费。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学生必须注射有关防疫疫苗和进行防疫检验的,学校可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疫苗费和检验费。毕业生就业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9、其它费用。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不得代收代办保险(费),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形式的保险折扣或手续费。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向保险机构办理。

三、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实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校园内醒目位置或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对于贫困家庭的困难学生,学校应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收费问题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限集中在自治区物价局,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收费项目或突破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五、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

六、本通知自2013年3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月23日